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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卧龙艾草产业协会章程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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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mof12f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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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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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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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南阳卧龙艾草产业协会”。
第二条 南阳卧龙艾草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南阳市卧龙区艾草业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单位以及艾草医疗、科研机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卧龙区艾草行业依法维护企业利益,规范行业行为,引领产业发展,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推进艾草业及艾灸诊疗活动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阳市卧龙区中医药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阳市卧龙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南阳市卧龙区汉画路32 号。
第二章 工作范围及遵循原则
第六条 本协会工作范围如下:
(一)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确定的产业政策,在区政府相关部门授权下对企业生产标准、产品质量组织开展认证,广泛利用新闻媒体,努力做好艾草名、特、优产品的宣传推介;积极引导企业适时调整产品结构,不断创新新工艺、新品种、新产品。努力把协会打造成企业生产标准认证中心,名优产品推介中心,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中心。
(二)维护艾草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行业质量标准和行规行约,对企业产品的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监督,维护行业信誉,支持公平竞争,打击违规行为,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反映艾草业的建议和要求;受政府或主管及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全区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和行业管理。
(三)做好行业和企业间的协调服务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行业内外发展情况的基础调查,研究本行业面临的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提供政府参考;交流、总结、推广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方面经验,促进企业、行业的技术合作,开展技术咨询、培训、交流等技术服务,组织名优产品评选、推介,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和重要新成果的推介,促进本行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帮助企业“上新品、上档次、上管理、上质量”。
(四)加强产业的信息交流。建立信息网络平台,收集、整理、汇总、分析有关艾草的科技开发、经营管理、市场拓展等信息资料,及时掌握业界动态、进行市场分析、预测,研究并提出行业发展方向、行业布局和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建议。积极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间的技术、经营和管理方面的合作。采取多种形式举办有关艾草技术管理、经营、信息等方面的讲座、专题论坛、学术交流和培训班;编辑发行会刊、信息简报,办好协会网站,积极为会员提供政策导向、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为行业整体素质的不断提升竭尽绵力。
(五)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或会员单位所委托的工作。
第七条 本协会遵循原则:
(一)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坚持“自主办会”原则。强化自主、自立、自强意识,自筹资金、自理会务,建立独立运行机制。
(三)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完善民主选举,建立民主监督机制,充分尊重会员单位及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体现会员的民主性和平等性。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从事艾草事业的生产经营企业、电子商务、相关生产科研单位及其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并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审核。
(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七)对协会理事监督权与罢免理事的建议权。
(八)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支持并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主动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如会员确有实际困难,可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减免)。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报表、市场动态和先进经验材料。
(七)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协会,并上缴会员证。如果会员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不缴纳会费(事先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减免,且得到秘书处同意的除外)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可以除名。
(一)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撤消的。
(二)停业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经本协会劝告拒不改正的。
(四)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本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违背诚信行为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长会议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核、批准本协会财务开支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召开终止会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会议所作出的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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